房子贷款需要什么条件才可以贷款
房子贷款条件:
借款人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借款的年龄加上借款的期限,男士不能超过65岁、女士不能超过60岁。在国内有常住且有效的户口或有效的居留身份。同意将所购住房作为抵押物。必须支付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一定比例以上的首期购房款。借款人必须工作稳定且有一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已经签署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
【拓展资料】
买房贷款流程:
一、提交按揭贷款申请:如果购房者是买新房的话,大多数新房的销售处都有合作银行在现场,购房者在签订好合同之后可以直接向楼盘合同的银行申请贷款,也算是省去找银行这一步骤。所以确定好房源之后,咨询相关银行,向银行了解关于按揭贷款的相关规定,并准备好银行要求的文件资料,填写《按揭贷款申请书》,提交银行,等待审查。
二、等待银行审查结果:等待银行审查结果这一个步骤对于购房者来说只要配合好就可以了,一般在购房者在提交好申请书之后,银行会对购房者的征信状况、还款能力等方面进行审查,如果审查没有合格,银行拒绝发放贷款,购房者就得另找出路了,很有可能绝大部分的人会找不到资金源,最终不得不放弃买房。
三、签订贷款合同:审核通过之后,购房者需要和银行签订贷款合同,签订贷款合同的时候需要缴纳各种费用,办理抵押、保险。这一步比较费时间,银行要审核,具体需要多久,每个地方和银行都是不一样的。然后购房者需要等待通知到银行进行面签,并等银行归总核实材料,银行核实完以后就通知购房者拿材料,去房管局做抵押。
四、等待银行放款:办理完以上手续之后,购房者就耐心等待银行放款就可以了,等待房款也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也有可能还需要再去银行办理放款申请。银行放款后,记得向银行索要一份属于您的贷款合同、借据。还有复印两件房产证复印件,记得要银行加盖公章,因为有些机关部门办事时需要。

房贷贷款条件有哪些要求
房贷贷款有以下条件:有合法的身份;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提供购买、建造、大修住房的合同、协议以及贷款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具有所购住房全部价款30%以上的自筹资金(对购买自住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同意以贷款行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保证人;借款人已交付了房屋首期购房款20%以上,并且办理了住房按揭贷款后,开发商要求将房子抵押给银行。
【拓展资料】
一、审批完要多长时间才可以放款
很多人认为房贷批了,就马上可以领取到审批的贷款资金了,这其实也是一种错误的想法,贷款审批后,需要先办理抵押登记,抵押登记完成后,放款快慢还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贷款种类(纯商业贷、组合贷);二是银行贷款额度。
1.贷款种类:纯商业贷款买房,在银行领导审批结束以后,如果恰好分行有额度的,那么一般都可以直接提取放款了,正是因为商贷放款比较快,所以开发商都喜欢购房人使用商贷;如果购房者申请的是组合贷/纯公积金贷款,那么公积金部分还涉及到公积金中心的额度,这时候除了银行审批外还需要等待公积金中心审批,而且即使公积金中心审批了,也需要等建筑物封顶后才会予以放款,所以组合贷的时间往往都很久。
2.银行额度:很多人感到不解,银行不是放贷的机构吗怎么会没有贷款额度,还需要再等待;这其实与总行给予的额度有关,举个例子:比如当地房地产市场最近很火爆,买房子的人特别多,扎堆买房,短期内申请房贷的人数飙升,这时银行就容易出现信贷额度不足(一方面银行的贷款额度来源于存款的额度,存贷比有一个限额比例;二是有的银行为了控制信贷风险,对各个行业,特别是风险聚集度较高的行业设定一个限额,超过低限,不再接件;超过中限,现有已接件的不再审批;超过高限,已审批未放款的暂不放贷),所以一旦遇到这类情况,只能老老实实地等(等旧客户归还释放额度出来),要说等多久,一般没有具体时间,反正现实中等几个月也不少见。
买房子贷款需要什么手续和条件
手续:签订购房合同;付房子首付;到银行填写相关资料;银行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若是符合条件,银行通知申请人办理贷款。
条件: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誉良好;合法有效的购买合同;有贷款许可的资产进行抵押等。
【拓展资料】
房屋贷款,也被称为房屋抵押贷款, 是由购房者向贷款银行填报房屋抵押贷款的申请表,并提供合法文件如身份证、收入证明、房屋买卖合同、担保书等所规定必须提交的证明文件,贷款银行经过审查合格,向购房者承诺贷款,并根据购房者提供的房屋买卖合同和银行与购房者所订立的抵押贷款合同,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和公证,银行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把所贷出的资金直接划入售房单位在该行的帐户上。
贷款的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二手房公积金贷款不超过15年;贷款额度是房屋评估值的70%;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执行,基准年利率根据贷款年限有所变化,以下是2013年最新贷款利率表,(各银行根据房屋情况利率有所上浮)。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以书面形式提出个人贷款申请,并要求借款人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贷款条件的相关资料。第十三条贷款人受理借款人贷款申请后,应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对个人贷款申请内容和相关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调查核实,形成调查评价意见。第二十六条贷款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规范担保流程与操作。按合同约定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贷款人应当参与。贷款人委托第三方办理的,应对抵押物登记情况予以核实。以保证方式担保的个人贷款,贷款人应由不少于两名信贷人员完成。
房子贷款要具备什么条件
房子贷款要具备以下条件:借款人信用良好、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具有购房合同、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能够支付不低于购房全部价款后防务评估价50%的首期付款,同意以所购房屋或提供贷款行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物等。
【法律依据】
《贷款通则》第十七条
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当具备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恪守信用等基本条件,并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没有清偿的,已经做了贷款人认可的偿还计划;
二、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应当经过工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
三、已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四、除国务院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未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50%;
五、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符合贷款人的要求;
六、申请中期、长期贷款的,新建项目的企业法人所有者权益与项目所需总投资的比例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投资项目的资本金比例。
住房贷款需要什么条件
住房贷款申请条件如下: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拥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及婚姻状况证明。
三、拥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还款意愿。
四、拥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和准时足额还清本息的能力。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九条规定,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第六百九十九条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拓展资料】
贷款买房要注意的问题:
1.贷款利率的浮动幅度
贷款利率的浮动幅度关乎着借款人在贷款期间将要支出多少利息,所以需要多加注意。如果贷款利率的浮动比较少,对购房者来说压力就会比较小,如果浮动比较大,压力也会增大,借款人可以在申请之前分析一下各家银行的贷款利率浮动幅度,以作参考。
2.贷款利率的调整频率
目前大部分银行约定,如遇人民银行基准利率调整,各银行将在下一年的1月1日对贷款利率进行相应调整。此外,也有少部分银行允许客户按借款日浮动,即遇人民银行基准利率调整,贷款利率在放款每满1年后再进行调整,一般来说,利率调整的周期越长对借款人越有利。
3.办理贷款产生的费用
在办理商业贷款时,一般会产生贷款合同公证费、保险费、抵押登记费、贷款合同工本费、评估费等费用,总金额可能会达到几千元,这点借款人不能忽略。目前,有一些银行部分或者全额免去了上述费用,正因如此,借款人应该多家比较后再选择。
4.贷款成本
目前各家银行贷款的利率都差不多,在相同的贷款期限内,贷款成本就主要表现为银行对在提前偿还贷款及调整还款方案等方面的规定。因此,建议借款人选择提前偿还贷款方面无违约金,偿还贷款金额起点低,并且可以调整还款方案的银行。
5.贷款服务
在贷款服务方面,借款人应选择手续简便,操作简单的银行。在受理贷款时可以为借款人提供周到的贷款咨询和办理服务,可以提供网上银行、短信提示服务,特别应选择可以同时为借款人提供综合性的个人理财服务和增值服务的银行。
6.贷款产品
如果想要申请按揭贷款买房,尤其是头次申请的话,借款人可以根据个人收入等各方面条件享受到一定的利率优惠折扣,至于具体申请手续,各个银行都有不停的相关要求。另外,不同银行的房贷产品不尽相同,甚至同一家银行在不同时期内也会有不同的产品推出,若新产品更划算,可以通过转按揭的方式实现不同产品间的转换。
贷款买房需要哪些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支持城镇居民购买自用普通住房,规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贷款通则》,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自用普通住房的贷款。贷款人发放个人住房贷款时,借款人必须提供担保。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或质物,或由保证人承担偿还本息的连带责任。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和住房储蓄银行。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贷款对象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五条 借款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二、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
四、不享受购房补贴的以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享受购房补贴的以个人承担部分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
五、有贷款人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保证人;
六、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供下列资料:
一、身份证件(指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和其他有效居留证件);
二、有关借款人家庭稳定的经济收入的证明;
三、符合规定的购买住房合同意向书、协议或其他批准文件;
四、抵押物或质物清单、权属证明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有权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证明;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和保证人资信证明;
五、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需持有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六、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第三章 贷款程序
第七条 借款人应直接向贷款人提出借款申请。贷款人自收到贷款申请及符合要求的资料之日起,应在三周内向借款人正式答复。贷款人审查同意后,按照《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向借款人发放住房贷款。
第八条 贷款人发放贷款的数额,不得大于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的拟购买住房的价值。
第九条 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的,在借款申请批准后,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由贷款人以转账方式将资金划转到售房单位在银行开立的账户。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借款家庭成员退休年龄内所交纳住房公积金数额的2倍。
第四章 贷款期限与利率
第十条 贷款人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20年。
第十一条 借款人应与贷款银行制定还本付息计划,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按月归还贷款本息。
第十二条 用信贷资金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按法定贷款利率(不含浮动)减档执行。即,贷款期限为1年期以下(含1年)的,执行半年以下(含半年)法定贷款利率;期 限为1至3年(含3年)的,执行6个月至1年期(含1年)法定贷款利率;期限为3至5年(含5年)的,执行1至3年期(含3年)法定贷款利率;期限为5至 10年(含10年)的,执行3至5年(含5年)法定贷款利率;期限为10年以上的,在3至5年(含5年)法定贷款利率基础上适当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得超 过5%。
第十三条 用住房公积金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在3个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基础上加点执行。贷款期限为1至3年(含3年)的,加18个百分点;期限为3至5年(含5 年)的,加216个百分点,期限为5至10年(含10年)的,加234个百分点;期限为10至15年(含15年)的,加288个百分点;期限为15 年至20年(含20年)的,加342个百分点。
第十四条 个人住房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下年初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第五章 抵 押
第十五条 贷款抵押物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得抵押的财产,不得用于贷款抵押。
第十六条 借款人以所购自用住房作为贷款抵押物的,必须将住房价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
第十七条 以房地产作抵押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并于放款前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合同的有关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确定。
第十八条 借款人对设定抵押的财产在抵押期内必须妥善保管,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贷款人的监督检查。对设定的抵押物,在抵押期届满之前,贷款人不得擅自处分。
第十九条 抵押期间,未经贷款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再次抵押或出租、转让、变卖、馈赠。
第二十条 抵押合同自抵押物登记之日起生效,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终止。抵押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按合同的约定,解除设定的抵押权。以房地产作为抵押物的,解除抵押权时,应到原登记部门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
第六章 质押和保证
第二十一条 采取质押方式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必须签订书面质押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应当办理登记手续。质押合同的有关内容,按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执行。生效日期按第七十六条至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执行。质押合同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终止。
第二十二条 对设定的质物,在质押期届满之前,贷款人不得擅自处分。质押期间,质物如有损坏、遗失,贷款人应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不能足额提供抵押(质押)的,应有贷款人认可的第三方提供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保证人是法人的,必须具有代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的能力,且在银行开立 有存款账户。保证人为自然人的,必须有固定经济来源,具有足够代偿能力,并且在贷款银行存有一定数额的保证金。
第二十四条 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保证人发生变更的,必须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担保手续,未经贷款人认可,原保证合同不得撤销。
第七章 房屋保险
第二十五条 以房产作为抵押的,借款人需在合同签订前办理房屋保险或委托贷款人代办有关保险手续。抵押期内,保险单由贷款人保管。
第二十六条 抵押期内,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在保险期内,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因借款人过错的毁损,由借款人负全部责任。
第八章 借款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七条 借款合同需要变更的,必须经借贷双方协商同意,并依法签订变更协议。
第二十八条 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财产合法继承人继续履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第二十九条 保证人失去担保资格和能力,或发生合并、分立或破产时,借款人应变更保证人并重新办理担保手续。
第三十条 抵押人或出质人按合同规定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抵押物或质物返还抵押人或出质人,借款合同终止。
第九章 抵押物或质物的处分
第三十一条 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其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贷款人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处分抵押物或质物。
第三十二条 处分抵押物或质物,其价款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其价款超过应偿还部分,贷款人应退还抵押人或出质人。
第三十三条 拍卖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在依法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项后,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第三十四条 借款合同发生纠纷时,借贷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五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对借款人追究违约责任:
一、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
二、借款人提供虚假文件或资料,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三、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将设定抵押权或质押权财产或权益拆迁、出售、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的;
四、借款人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挪用贷款的;
五、借款人拒绝或阻挠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六、借款人与其他法人或经济组织签订有损贷款人权益的合同或协议的;
七、保证人违反保证合同或丧失承担连带责任能力,抵押物因意外损毁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质物明显减少影响贷款人实现质权,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实新保证或新抵押(质押)的。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个人住房贷款不得用于购买豪华住房。城镇居民修房、自建住房贷款,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贷款人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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