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红桥房屋抵押贷款.需要什么流程和资料?
天津房屋抵押贷款申请到放款的大概流程:
一):天津房屋抵押贷款满足贷款条件,贷款申请
二):天津房屋抵押贷款申贷资料准备:借款人将贷款申请贷款所需文件、证件按要求准备齐全;
三):天津房屋抵押贷款看房评估(或勘估):由相关机构对抵押房进行实地勘查、评(勘)估;天津房屋抵押贷款报批贷款:将所有申贷资料连同评估报告或勘估意见书报送银行审批;
五):天津房屋抵押贷款借款合同公证:借款人填写(借款合同)及所有相关文件、签字、盖手印后,由公证人员对其进行
公证;
六):天津房屋抵押贷款抵押登记手续:凭房屋所有权证和借款合同公证书到产权处办理抵押登记手;
:天津房屋抵押贷款开户、放款:借款人开立还款账户、放款至该账户(注:原则上只有商品房、房改房、安居房可用作抵押物)。
有不懂可以追问
万达集团天津红桥出质意义
红桥出质意义是指万这集团天津公司以其所持有的一定数量的股权,将其出质给债权人,以抵偿债权人的债务,并且以质押股权的形式,以担保债权人获得债权收益的一种融资方式。质押股权可以有效提高公司融资成本,满足公司资金短缺的需求,从而提高企业的经营能力。
事实真伪不明该如何裁判--从民事诉讼法学视角谈天津彭宇案的裁判
事实真伪不明该如何裁判--从民事诉讼法学视角谈“天津彭宇案”的裁判张卫平在“南京彭宇案”已经过去了四年之后,又一个被舆论称为“天津彭宇案”的案件引起了社会的普遍关注。人们对该案一审法院——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的判决议论纷纷,总体而言似乎质疑者众。由于四年前我曾经在学理层面关注过“南京彭宇案”,因此对所谓“天津彭宇案”也自然会有所注意。所谓“天津彭宇案”是指原告王某诉被告许云鹤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本案关键点有两个,一是本案主要事实;另一个是如何理解适用法律。在适用实体法方面,红桥区法院适用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具体是第一百一十九条和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前者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后者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如何正确理解适用这两条规定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因为第七十六条规定本身就非常有争议。对此,这方面的专家应该更有发言权。我感兴趣的是与我的研究专业相关的问题,即关于本案主要事实的认定问题,这是裁判的前提。首先,我们应当注意的是,虽然南京和天津的这两个案件都涉及被告是否将原告撞倒造成人身侵权的问题,但法院对此案在事实的认定上与“南京彭宇案”有很大的差异。对此案,法院没有就侵权事实作出明确的认定。“南京彭宇案”原告指控的事实则是法官适用经验法则推定的。在民事诉讼上的法理问题是,一审法官如此适用经验法则是否妥当。我的评价是,该案没有正确适用经验法则,推定彭宇侵权事实成立是不妥当的。在“南京彭宇案”中,从原告、被告双方提供的证据来看,很难认定原告指控的事实是成立的,当然也不能断定被告的辩护就成立,应当说被告是否侵权的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在天津王某诉许云鹤案中,红桥区法院并没有认定被告许云鹤的行为与原告受伤之间有因果关系。原告在诉状中虽然指控,被告所驾车辆前部撞倒了原告,导致了损害结果的发生。但法院援引的两个证据表明无法认定被告所驾的机动车是否碰撞了原告。一个是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该证据载明:“当时双方对此事故的基本事实陈述不一致,都无法提供证人及证明交通事故事实的相关证据。”另一个是天津市天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交通事故痕迹鉴定意见书》。对于该鉴定意见,判决书认为,既不能确定被告所驾车辆与原告身体有接触,也不能排除该车与原告没有接触。也就是说,鉴定意见没有得出结论。从判决书看,案件的主要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情形。当然,这里涉及另一个更为复杂的问题,即被告的车没有碰撞原告是否也构成侵权的问题。因为侵权责任所要求的侵权行为与侵害结果的因果关系并不一定与被告的车碰撞到原告等同,是否构成因果关系涉及到加害人行为的性质问题,如果被告驾驶的车辆违章超速,在距离受害人很短的距离内突然刹车,导致受害人受到惊吓倒地,这也有可能构成侵权行为与侵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否构成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注意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与事实上的因果关系是有区别的,两者的区别以及两者是否应当有区别是诉讼法上争论的重大问题之一。从法律因果关系论出发,因果关系并非完全客观的,与价值评判有一定的关联,被告行为人的违法性或非道德性都可能影响因果关系的构成)关联到因果关系认定的正当性问题。被告所驾的机动车没有超速,原告又违章跨越护栏的情况下,即使受到惊吓倒地,也很难认定被告的行为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这里涉及到另一个事实问题,即是否超速行驶的问题。从判决书看,并没有涉及该事实的认定问题。其次,我想说的是,当案件主要事实真伪不明时,法院应当如何裁判的问题。也许在人们看来,法院审理案件就是为了查明案件事实,不能查清事实怎么能裁判呢?法院也当然能够查明案件事实。这里应当注意的是,法院审理的首要任务和工作就是查明案件事实,而且应当尽可能查明案件,只有正确认定事实才能正确适用法律。但是,应当查明与实际上能否查明是两回事。因为案件事实是已经发生的事实,这些事实能否在案件审理中完全还原取决多种因素。民事诉讼主要依靠的是当事人双方提供的证据。有的事实当事人一方虽然掌握证据,但该证据对自己不利,该当事人是不会提出的。有的事实虽发生过,但无法获得证据加以证明。人们在发现事实方面受手段和成本的制约,有的事实是难以在一定时间内发现的,法院作为裁判的中立者,也不可能像公安机关那样利用侦查手段去发现民事案件中的事实。因此,案件审理常常会遇到某些案件的主要事实无法查清,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民事诉讼又不能拒绝作出裁判,因为拒绝裁判也就意味着原告败诉。这就必然涉及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如何裁判的问题。在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法院怎样裁判才符合程序正义、接近实体正义是一门非常讲究的法律技术科学。目前,在民事诉讼中,当案件主要事实处于真伪不明时,法律上的处理方法是举证责任或证明责任规则,即按照一定的规则,应当对某一事实承担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没有能够证明该事实存在与否,该事实处于真伪不明时,就要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关于证明责任负担的原则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2年)中有明确的规定。该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根据这一规定,原告王某必须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损失)所依据的事实(被告人驾车撞倒了原告)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如果不能证明的,法院又无法查明案件真实事实时,本案原告就要承担败诉的后果。应当特别注意的是,如果法院能够认定案件事实,那么即使提出诉讼请求的人没有足够的证据,也不一定要败诉,法院可以根据案件事实作出裁判。而且,举证责任只是一种当事实真伪不明情形的次优选择,是一种不得已的方法,因为,没有证据证明,并不意味着提出请求的人就不是权利人,只是权利人主张的权利所依据的事实无法证明而已。在实务界,人们对举证责任制度还有异议,还不能理解,因此,导致有的地方法院根本没有适用最高法院的这一规则。作为一项复杂的法律技术规则,最高法院的证据规定应当说还有不少需要完善的地方,但不适用、不遵守最高法院的这一规则是不妥当的。最高法院规定的举证责任制度仍然是解决案件主要事实真伪不明情况下如何裁判的相对最好方法,是各级法院裁判的正当依据之一。而且,我们也可以在实践基础上对举证责任制度加以修正,而不是完全排斥举证责任制度。在本案中,我们从其判决书中看到,红桥区法院没有认定被告有碰撞原告的事实,但又认为:“假设被告在交通队的自述及法庭的陈述成立,即双方并未发生碰撞,原告系自己摔倒受伤,但被告在并道后发现原告时距离原告只有四五米,在如此短距离内作为行人的原告突然发现被告车辆向其驶去必然会发生惊慌错乱,其倒地定然会受到驶来车辆的影响。”一方面判决对事实作了假设,另一方面似乎又想说虽然没有碰撞,但被告的行为与原告倒地之间也有因果关系。显然,这样的裁判是难以服众的。比较正确的做法是,在双方证据均没有说服力,法院难以查清案件事实的情况下,应当适用举证责任的规则作出裁判(当然,可以首先进行调解),这样的裁判才具有正当性和合法性。如果法院裁判被告承担责任的理由是被告的车尽管没有碰撞到被告,但吓倒了原告,被告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依然存在因果关系,则法院应当明确说明为什么如此认定的理由,遗憾的是法院没有如此。我们还应当注意的问题是,原告在诉状中指控是被告的车撞倒了原告,但法院有没有认定被告的车是否撞倒了原告的这一事实,也就是说,原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按照上述所言举证责任的法律后果,原告应该败诉。另一方面,法院能否在原告没有主张自己是被被告的车吓倒的情况下,以被告的车吓倒了原告,导致原告受到损害,而作出被告承担损害责任的判决吗?(作者为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为你辩护网编辑整理
买卖纠纷起诉状
买卖纠纷起诉状1
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起诉状
原告:姚x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xx市xx区xx路xx号xx幢xx室。
原告:汤xx,女,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xx市xx区xx路xx号xx幢xx室。
二原告联系地址:xx市宁xx路xx号xx大厦xxxx室。
邮编:xxxx 联系电话:xxxx
被告:余xx,女,汉族,19xx年xx月x日出生,住xx市xx区xx路xx号xx幢xx室。
被告:余xx,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xx市xx区xx路xx号xx幢xx室。
邮编:xxxx 联系电话:xxxx
诉讼请求:
1、判令二被告因逾期交房支付原告违约金人民币35,680元整;
2、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xx年12月5日,原、被告在xxx房屋服务有限公司居间介绍下签署了《xx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即乙方)购买被告(即甲方)所有的xx市xx区xx路xx号xx幢xxx室房屋,房价款为人民币x万元整。签约当天,双方签署了补偿协议,约定乙方另行补偿甲方装修及设备款人民币xx万元整。原告于签约当日支付被告人民币5万元整;于20xx年12月13日支付被告人民币274万元整。根据本买卖合同补充条款约定,甲方于收到乙方贷款款项(即人民币290万元整)后3个工作日内,将该房屋交付乙方,交付标志为甲方将该房屋的钥匙交付乙方,并对物业管理费、水、电、煤气(若有)、电话(若有)、有线电视(若有)等费用进行结算。
同时,本买卖合同约定乙方于甲乙双方办妥房屋交接手续当日,直接支付甲方房款人民币1万元整。20xx年2月3日,原告贷款银行农业银行放款给被告人民币290万元,按照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应于3个工作日即20xx年2月8日内交房给原告。被告因故迟延交房,直至20xx年2月21日(共计13天),原、被告签署《房屋买卖交接书》完成交付手续,原告支付被告尾款人民币1万元。
基于上述事实,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系真实意思表示,应属合法、有效,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按时交付房屋已构成违约,根据买卖合同约定,甲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将上述房地产交付(包括房地产交接及房地产权利转移)给乙方,应当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乙方已付款日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自本合同约定应当交付之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被告违约迟延13天交付房屋,合计人民币37,050元,扣除原告迟延1天付款的违约金人民币1,370元,被告应支付原告逾期交房违约金人民币35,680元。特此,恳请贵院依法判如所请。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
x年x月x日
买卖纠纷起诉状2
原告: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住所:___________市______区______路______号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职务:董事长/总经理
被告: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住所:____________市______区______路______号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董事长/总经理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男,汉族,___年___月___日生,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货款____________元;
二、请求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____________元;
三、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被告从原告处购得____________元货物,根据合同约定,付款时间是__________________,但至今未付货款。
故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予支持。
此致
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买卖纠纷起诉状3
原告: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被告: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职务:
案由:买卖合同欠款纠纷
诉讼请求:
1、原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货款 元
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元
3、本案诉讼费用及其费用由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
年 月 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购销合同》,原告为供方,被告为需方,供方为需方提供 型号的 ,合同约定,货物的品名 、规格 、价格 数量 总货款
结款方式: ;需方如逾期未付款,每逾期一天,按应收货款的 支付滞纳金给供方。合同签订后,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从 年 月份开始拖欠原告的货款,原告为了双方能继续保持友好的合作关系,仍然按被告的订单如期将货物送至被告公司。从 年 月份至 年 月份被告拖欠原告货
款如下: 年 月份,人民币 元; 年 月份,人民币 元; 年 月份,人民币 元, 年 月份,人民币 ;以上合计人民币 元。原告曾多次要求被告支付上述货款,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 综上所述,原、被告签订的《购销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拖欠原告货款共计 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
清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的保护。《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以及《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被告拖欠货款不还的行为是严重的违约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应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共计 元。原告的诉讼请求既有事实证据又有法律依据理由充分,人民法院予以支持。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查明事实后,给予支持。
此致
附:
1、本状副本 份
2、书证 份
3、其他材料 份 具状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买卖纠纷起诉状4
原告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文化程度,籍贯,工作单位,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被告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文化程度,籍贯,工作单位,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一、请求贵院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并限期被告无条件交付原告之房屋合法手续。
二、请求贵院判令被告即日给付原告因延迟收房产生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人民币×××元,违约金×××元/天,(由20xx年10月31日至20xx年6月10日)逾期7个月,(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三、原告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违约金数额。要求按照22元/月/建筑平方米向原告支付补偿金,共计人民币×××元(大写: )。
四、请求贵院判令被告因延期交房给原告办理房屋产权延期带来的损失×××元。(按银行现利率执行)。
五、请求贵院判令本案包含诉讼费在内的一切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系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原告于200×年×月×日与被告签署了《商品房的买卖合同》,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红桥区咸阳路南端东侧龙悦花园×楼×门×××号商品房一套。合同中对原、被告之间的权利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原告于200×年×月×日将首付款人民币×××元,于200 ×年×月×日将贷款人民币×××元付于被告帐户,合计总房款×××元全部支付到被告指定帐户。原告依据合同中的约定履行了自己作为一个买受人应尽的付款义务。根据合同第三条约定,该商品房应于20xx年10月31日前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但由于被告没有依照《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合法取得《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导致至今20xx年×月×日,原告不能合法入住。被告的行为构成了严重违约且恶意拖欠赔偿款。按照合同第五条第一款之约定,“甲方应支付乙方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甲方应交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交付商品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第十七条损失赔偿额标准: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的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参照“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发布20xx年房屋租赁市场指导租金的通知》中《红桥区20xx年住宅房屋指导租金》06-05邵公庄新区22元/月/建筑平方米,以此为依据要求增加违约金数额。自20xx年10月31日至20xx年6月10日的违约金为人民币×××元。
原告多次向被告提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及违约金的合理请求都遭到拒绝,被告故意躲避原告之询问,无奈之下,原告只得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xx年6月1日执行版的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此致
×××人民法院
附 :一、本诉状副本×份(按被告人人数提交);
二、证据×份。
具状人:×××
×年×月×日
买卖纠纷起诉状5
原告: 男,汉族,现年 岁,身份证号码 现住徐州市云龙区
原告电话:
诉讼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电话:
第一被告: ,男,汉族,现年 岁,身份证号码320### 现住徐州市铜山区 联系电话:
第二被告
第三被告
诉讼请求:
1、原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货款 元
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元
3、本案诉讼费用及其费用由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和被告于20xx年12月15日签订了五金配件购销合同,后又于20xx年2月18日签订了产品购销合同(各种灯具)。双方在每份合同中都约定了灯具的数量、单价、合同履行方式及货款支付方式和期限,同时还约定了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严格依据合同向被告履行了供货安装义务,合同履行完毕后,经双方结算,五金配件实际总货款是13838,合同签订时预付19620元,仍下欠1218元。产品购销合同实际总价款为117184.2元,预付货款12000元,合同履行过程中支付货款56200元,现下欠48984.2元。即两份合同总价款为224022.2,被告共计给原告支付了87820元,下欠136202。自双方结算后,原告又多次要求被告按合同约定立即支付货款,被告推脱不予支付,事实上已经构成违约,依合同约定被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按合同总价款的30﹪向原告支付违约金67206.6元。
综上所述,原、被告签订的《购销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达,合法有效。被告拖欠原告货款共计 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清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的保护。《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以及《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被告拖欠货款不还的行为是严重的违约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应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及违约金共计 元。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实属无奈,特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拖欠的货款及违约金,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徐州市人民法院
附:
1、本诉状副本 1 份
2、《买卖合同》复印件 份
3、收货单复印件 份
起诉人:电话: 年 月 日
买卖纠纷起诉状6
张特律师
E-mail:[email protected]
原告:XX 性别:男 出生日期:1993年11月9日 民族:汉 法定代理人:XX 性别:女 出生日期:1968年1月11日 民族:汉 住址:北京市XX区XX街X号宿舍楼XXX号
被告:XXX 性别:女 出生日期:XXXX年3月23日 民族:汉 住址:北京市西城区XX街甲XX号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履行承诺,与原告共同完成房屋产权过户的相关手续;
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赔偿金人民币一万元整;
3、本案诉讼及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xx年1月24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契约》。双方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二手房(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小西天XXXXX号宿舍楼X层X号,房屋所有权证:X私字XXXXX号),被告承诺与原告共同完成房屋
产权过户的相关手续。房屋售价为二十五万元整,原告于20xx年1月22日支付给被告定金五千元,余款二十四万五千元于20xx年1月24日支付给被告。被告收讫房款后即将XX街XX号宿舍楼X层X号及其房屋所有权证交付原告入住。时至今日,被告迟迟不与原告共同完成房屋产权过户的相关手续,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
根据以上事实,原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与原告共同完成房屋产权过户的相关手续,并赔偿一万元损失,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此致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原告):XXX
20xx年1月14日
买卖纠纷起诉状7
原告: ***,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身份证号码:***,系***的经营者。
被告一:**,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身份证号码:****。
被告二:**,女,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身份证号码:***。
两被告目前的`共同住址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请依法判决两被告支付所欠货款人民币***元(*万零*仟**元整),两被告对该欠款负连带责任。
2、请依法判决两被告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支付欠款利息,直至两被告付清全部欠款止。
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自20xx年开始在**经营**贸易部,被告**和**也是在**镇做装修生意的两夫妻,他们两人20xx年开始在**购买商品房定居。两人多年来经常向原告购买玻璃产品,共欠下货款**元,被告**在20xx年12月28日写下《欠条》对上述欠款加以确认。
两被告是夫妻关系,两人以家庭经营模式一起做生意,共同向原告购买玻璃产品,其二人应共同为欠款的义务主体。而且,两被告没有其他职业,他们的经营收入全部用于家庭生活,所以两被告应该对所欠的货款负有连带责任。
现原告已多次催促两被告还款,但两被告一直拖欠。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向贵院提起诉讼,请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市第*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买卖纠纷起诉状8
原告:姓名:______性别:__年龄:__民族:__职务: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住址:__________电话:______
被告:名称:________地址: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职务:______
电话:______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报酬及利息____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原告为被告印刷____及____等,约定报酬____元。原告按照约定完成了被告的交待的事项,但被告拒不支付报酬,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根据《民法典》第__条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_
买卖纠纷起诉状9
原告:
被告:
诉讼请求
1、请依法判令被告某某给付欠款本金壹佰万元整(¥1000 000.00元)。
2、给付逾期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
3、本案诉讼费用有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被告人某某于 年 月 日,给我出具了1000 000万元欠条一枚,并约定还款日期为 年 月 日。到期后我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托不还,特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欠款本金1000 000.00元,并给付逾期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此致
某某某人民法院
附: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欠条复印件一枚
起诉人:
年 月 日
买卖纠纷起诉状10
原告: ,性别:女,汉族,1942年5月9日生
身份证号码:
住址:上海市长宁区番禺路
电话:
被告一:太仓嘉年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太仓市璜泾镇荡茜路26号
法定代表人:王琰
联系电话:
被告二:上海东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德州路270号403室
法定代表人:倪震华
联系电话:021-68328820
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退房款、装修款共计人民币394588元;
2、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因迟延付款所产生的利息共计6050元(利息款项自逾期之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标准暂计至20xx年12月20日直至判决生效之日止)。
3、判令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20xx年7月9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了编号为:2013117100024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太仓市璜泾镇璜泾镇荡茜路26号的知情时代家园2幢608室房屋。房屋总价款为人民币 元,交房时间为 年 月 日前。此外被告二(被告一的关联公司)也与原告签订装修合同,约定被告二为原告购买的涉案房屋进行装修,装修总价为 元。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两被告支付了合同项下的全部款项。后因被告一逾期交房,原告遂与两被告签订退房协议及退还装修款协议。协议约定:两被告与原告解除购房合同及装修合同,在20xx年8月20日之前退还原告购房款、赔偿金及装修款共计人民币394588元(其中购房款为319876元,赔偿金为18790元,装修款为55922元)。现今两被告一直拖延支付款项,原告屡次向其主张支付均遭到两被告拒绝。
综上所述,原告与两被告之间达成退房及退还装修费约定后,原告依约履行与两被告办理解约所需的相关手续,两被告无故拖延履行支付款项的义务,已经严重违反了合同的约定,构成恶意违约。原告为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出诉请,望贵院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判令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购房款、装修款以及拖延期间产生的利息。
此致
太仓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市广陵区红桥有杀人案吗
2020年2月5日消息,日前,天津市红桥区发生一起重大刑事案件,案件致2人受伤1人死亡,那么这到底是怎样一起案件?
据天津警方2020年2月3日通报,案发时间为2020年1月31日,案发地点位于天津市红桥区习艺所南街和青年路交口,案件性质系故意杀人未遂。经过天津警方调查,47岁嫌疑人张某因和49岁的女子存在感情纠纷, 便驾车将女子及其母亲在该路段撞倒,撞倒后,他强行将女子拽上车,持刀将其颈部和腕部割伤,后驾车行驶至南开区汾水道一小区,与路边停放的车辆发生碰撞,49岁女子趁机逃脱,并拨打110求助,张某驾车逃离至南开区咸阳路与汾水道交口附近时,和迎面开来的一辆轿车相撞,后张某引燃车内携带的汽油,
天津聚诚财富也出现无法兑付了,,大家报案了吗?
法人兼股东黄磊因涉嫌窝藏罪被抓起来了,总经理狄亮也在转移资产,所以只有红桥警侦立案以后进行彻查才能保证资金被冻结,如红桥警侦作为,就应该为民除害,尽快追回款项,给受害群众讨回血汗钱。现在红桥警侦说已立案,正在调查取证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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