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购买服务类贷款投放对政府债务的影响
不作为政府债务。
政府购买服务与PPP的边界,实际上在于是否可以参与建设有形的公共设施。从政府采购法角度看,政府采购的对象明确分为货物、工程和服务三类,其中对“服务”的定义是“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政府购买服务是不包含工程的。然而,这个概念在之后的单项文件中逐渐被突破了。比如在棚户区改造、海绵城市建设以及土地储备拆迁安置补偿等文件中,都允许政府购买服务的存在。这之后,政府购买服务的概念就被地方政府大量使用。此外,相比PPP,政府购买服务,既实现了基础设施项目的融资目的,又规避了PPP项目复杂繁琐的操作和审批流程,还不受一般公共预算支出10%的限制,甚至不作为政府债务纳入地方债务限额管理。87号文明确了政府购买服务与PPP的边界,严禁各地将建设工程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不过,仍然为棚改、异地扶贫搬迁、征地拆迁等政策性较强的领域留下了窗口。购买服务的主管部门是财政部综合司,而这次的87号文是预算司提出来的,预算司主要是从化解债务的角度出发,担心地方做了很多异化的政府购买服务,或者政府购买服务进入工程领域。

政府购买服务贷款资金用于经营周转的,贷款期限不超过
不超过三年。
贷款资金用于经营周转的,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含,贷款资金用于项目建设的,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含。政府也不例外。
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包括直接受益对象为社会公众的公共服务及直接受益对象为政府自身的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其中,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公共服务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本公共服务、社会管理性服务、行业管理与协调性服务、技术性服务。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和内容实行指导性目录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条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
联审联签是什么意思
联审联签制度指经费报销由经办人、财务负责人、分管领导、纪检组织负责人、主要领导形成“联审联签”制度。会签程序为经办人向参会人员陈述经费支出事项相关事宜,征求职工意见,现场询问监督,尔后分工现场审签。
联审会签”小组成员按《联审会签制度》进行审签。联审会签时,会签人员以法规制度为依据,对各种开支计划项目,逐一审查。联审联签是规范操作流程的一个措施,能够促进项目依法合规、科学评估、公正透明、规范推进。
以阳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9年的动态”建立联审联签制度,规范操作流程“为例: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项目操作流程,推进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模式在我市棚改项目建设中发挥良好作用,市住建局制定了市级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资金联审联签制度。市城投公司、各项目单位及主管部门要按照依法合规、科学评估、公正透明、规范推进的原则,对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贷款申请进行审核。重点对项目前期手续办理情况、开工时间、项目安置情况、本年度计划完成投资、资金到位情况以及项目的形象进度等进行审核,必要时要进行现场踏勘,出具审核意见。认真履行相应责任,遵照棚改项目资金提取、支付联签联审制度流程,实事求是进行审核、审批,保证专款专用,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确保棚改项目贷款资金高效、安全使用。
为什么要以政府购买服务变相融资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将政府购买服务定义为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年修正)》(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将政府采购分为货物、工程、服务三类。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土地、建筑物、无形资产均属于货物。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
87号文明确了政府购买服务受到《政府采购法》的全面约束,因此,政府购买服务应属于政府采购服务。政府购买服务的范畴仅限于货物和建设工程以外的采购对象,且仅涉及公共服务,如城市规划与设计、环境评价等。而公路、机场等建设工程则应属于政府采购工程,不能纳入政府采购服务的范畴。
以政府购买服务变相融资的操作
地方政府以政府购买服务变相融资,实质上是隐性增加政府债务。目前的违规行为大致可归纳为两种:一种是无预算的情况下,以虚假政府购买服务协议向融资平台购买服务,然后平台再以该协议中对政府的应收账款向金融机构融资;第二种是工程一次性做完,但纳入预算的只是当年实际购买的范围,从而变相融资(相当于分期付款)。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明确要求先有采购后有预算的原则,同时中期财政规划期限一般为3年。有些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期限长于3年,这将导致3年以后的政府支出部分无法纳入预算。实践中的违规做法是由当地人大出具决议,同意将整个服务期内的政府付费纳入当地财政支出预算。县市级的地方人大任期为5年,但批准的政府购买服务协议可能长达10年以上,远超一届人大任期。
87号文提到的另一个违规行为是将建设工程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这主要是基于变相融资操作的便利性考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全部使用国有资金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除特殊情况外均应公开招标),而如果列为服务则可以使用单一来源采购[1]的方式与融资平台及其关联方式合作。因此,如果将建设工程列为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可以很大程度上规避监管,便于违规操作。
另外,由于各级财政部门拥有制定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权限,可以确定政府购买服务的种类、性质和内容。这种自由裁量权的存在,也是政府购买服务泛化的重要原因。
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的定义,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单一来源采购通常仅适用于货物和服务,通常经过专家论证、相关部门审批并公示七天后即可进行采购,透明度很低,竞争性弱;建设工程一般需要招投标,竞争性强,要求严格的信息披露。
政府购买服务变相融资的原因
地方政府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名义变相融资,根源在于财权事权不匹配导致的财政能力不足,一个很重要的直接原因则是相关法规的不完善给地方政府的违规变相融资提供了操作空间。
一是政府购买服务是否属于政府采购服务。在已经存在政府采购服务这一渠道的情况下,中央又推出政府购买服务,同时政府购买服务有单独的法律规范、定义以及目录,这可能会令地方有意或无意地认为政府购买服务并不属于政府采购服务。政府购买服务和政府采购服务中“服务”的定义是否相同,也关系到建设工程是否能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二是政府购买服务与PPP的关系。目前相关法规对政府采购与PPP的关系,大致有三种定义:PPP是政府购买服务的一种特殊形式;政府购买服务是PPP模式中的“政府付费”模式;PPP与政府购买服务并列。因此实践中也出现了以政府购买服务代替PPP的趋势。
三是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对于建设工程是否属于政府购买服务范畴,相关法规的定义也不统一,这也为地方政府将建设工程分类为服务提供了违规操作的空间。
中国农业银行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贷款要那些资料
贷款需要准备的资料:
1、借款人夫妻双方身份证;
2、借款人户口本/外地人需暂住证和户口本;
3、结婚证/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单身证明;
4、收入证明;
5、学历证;
6、银行流水;
7、其他房产;
8、所在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9、大额存单等;
10、如果借款人为企业法人的还必须提供经年检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章程、财务报表;
11、银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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